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摘选)
加大征兵宣传教育力度。着眼建立本市征兵宣传教育常态化、规范化体制机制。把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将每年5月的第2周定为全市“征兵宣传周”、10月份定为全市“征兵宣传月”。
提高优待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2000元提高到26000元,并建立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12年起,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
完善退役安置办法。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对2011年冬季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当士官当年起算,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10%。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本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年龄放宽至28周岁;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对考试合格者优先招录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每年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善本市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高校将对退役2年以内的本市退役士兵考生实行单独报名、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在校期间学杂费全免。
完善在校大学生征集政策。随着兵源结构主体的变化,高校已成为兵员征集的主要渠道,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参照世博兵有关优待政策,对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转专业、考研初试加分、免试保送研究生等政策进行了明确。特别对外地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落户问题作了重大调整。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视同持有居住证时间。
建立健全高校征兵经费保障机制。考虑到高校征兵涉及外地生源,外调政审差旅费支出较高等因素,为保护和鼓励高校征兵工作积极性,为部队输送更多高素质兵员,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按所征兵员人均24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征兵办预算。